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信息公开活动,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,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和《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》、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》及《深圳市中国科学院深圳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,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,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、媒体、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捐赠人、受助人以及社会公布。
第三条 基金会遵循真实、完整、及时的原则,主动公布应该公布的信息,依法不予公布的信息除外。
第四条 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、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。
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
第五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:
(一)基金会基本信息。包括:基金会基本情况(宗旨和业务范围、办公地点、联系方式等)、组织架构、理事会成员情况、各部门工作职能等;
(二)内部管理制度。包括:基金会章程、财务管理办法、项目管理办法、信息公开制度、印章使用管理办法、证书管理办法、志愿者管理办法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、人事管理办法等;
(三)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。包括:项目设立背景、管理规定、申请和评审程序、捐赠人情况、受助人情况、项目进展情况、资金使用情况等;
(四)基金会工作动态。包括:日常工作、对外合作、业务活动、项目开展、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;
(五)财务信息。包括: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、审计报告等;
(六)年度工作报告;
(七)接受捐赠信息;
(八)基金会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。
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:
(一) 属于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;
(二) 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;
(三) 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阶段性信息。
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。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,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。
第八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,应在收到捐赠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信息;重大事件专项信息,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的接受信息,或按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。
第九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,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信息。
第十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,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实施
第十一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:
(一) 官方网站;
(二) 主流媒体(电视、广播、报刊);
(三) 基金会年报、宣传册等内部刊物及专题活动等;
(四) 定期向捐赠方邮寄或电邮项目报告。
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,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。
(一)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、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;
(二)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,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,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承担基金会所有信息制作公布档案并汇总存档,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并妥善保管。
第十三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,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。信息一经公布,不得任意修改,确需修改的,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,并说明理由,声明原信息作废。
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,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
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考核中。
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,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,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,积极整改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年9月1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